1、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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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科技创新 (二)技术改造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统一部署要求,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对重点企业实施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60%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不同行业和产业以不同比例,对设备投资进行贴补,单个项目帖补总额可达到100万元。
(三)鼓励开放发展
1、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或“江苏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或5万元。凡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项注册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对企业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国际通行认证的,按其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对企业参加国外和国内省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产品交易会和博览会的,所需摊位费有省、南通市补助后仍有缺口的,按缺口金额的50%给予补助,国内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国外参展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4、鼓励重点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财政补贴给改制后企业;公司被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再予奖励45万元。境外上市的,进入上市通道后奖励25万元;挂牌上市后奖励25万元。
(四)财政支持
1、对上年入库两税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入库两税超过上年120%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30%;100-3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40%;300-5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50%;500-800万元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60%;8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地方留成的80%。
2、对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年入库税收不低于600万元,或年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的重点工业企业,以2005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每年税收环比增长15%以上的部分(新达标企业,第一年税收增长20%以上、第二年起税收增长15%以上部分),按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0%,2-5亿元的企业奖励60%,5-10亿元的企业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以上2条最高奖励可达300万元。
3、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首次达1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4%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首次达3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3%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500万元;首次达5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3%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700万元;首次达100亿元且入库税率在3%以上,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以上3条不重复计奖。
(五)人力资源支持
1、对重点工业企业、规模企业引进的博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月津贴3000元;硕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月津贴1000元;211工程毕业的学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月津贴500元。
2、在重点工业企业工作(合同服务年限超过3年)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贴。院士每人补贴2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学科或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每人补贴15万元,博士、高级工程师每人补贴8万元,硕士每人补贴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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