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全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域财政扶持政策,推动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和支持重点企业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南通和启东市产业发展政策而设立,由启东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级国有公司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启东市政府成立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启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牵头,成员单位由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级国有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统筹专项资金的年度投入计划;讨论重大专项资金安排;协调推进专项资金的实施,确定产业发展资金的投资方式及额度的审批等事项。
专项资金实施主体为启东市财政局或市级国有公司。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产业导向、结构优化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符合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集中支持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的企业及项目。
(二)公开透明、平等待遇的原则。要注重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性的平等性,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管等各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平等享受。
(三)合法合规、重点突出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启东市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启东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链项目和重点产业集群项目。
(四)规范流程、高效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统一由本级财政负责兑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简化程度、提高效率、方便企业。
(五)强化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要加强监管,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代建租赁、股权投资、贴息贴费、投资补助、支持转型、考核奖励等形式对相关产业及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一)代建租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使用专项资金代建厂房、环保、电力等基础设施,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企业,并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出规模等情况确定租金。在租赁期江满后,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后由企业进行收购。
(二)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可采用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实行“项目公司化”运作(原则上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项目完成后通过资本市场向项目所在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转让股权,规范有序退出。对投入后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难以实施的项目可实行清算重组,股权变现收入充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贴息贴费。政府对市重点企业、重大龙头企业和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等经营性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经认定的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的贴息贴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以及已发生的银行贷款计息单提出拨付申请,市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按规定审核后,将贴息贴费资金拨付贷款单位。贴息贴费视其规模和贡献程度确定贴息比例。
(四)投资补助。鼓励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符合启东市产业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投资,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五)支持转型。对企业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品牌培育、两化融合、做大做强等方面进行扶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考核奖励。对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者、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七)启东市政府允许的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补贴。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启东市投资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管理规范、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综合贡献率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单位。
第七条 由启东市发改委牵头,商务局、财政局、市级国投公司和相关园区等单位组成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审核协调小组。负责对拟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建议是否给予资金扶持以及具体享受专项资金的方式、额度和期限等,形成《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初审意见表》,并将该项目列入待会审项目计划,提交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讨论、集中联审的方式,通过充分讨论,做出审核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启东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启东市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绩效审计。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项目如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由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遇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不重叠,从优选择。
第十二条 总投资达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市级层面按本办法实施。总投资5000万美元或5亿元民币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园区结合实际 ,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经向启东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备后各自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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