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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工业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企业创先争优的发展氛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启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工业企业中通过科学发展能力评价的方法,集中资源集中力量,推动一批具有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的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发展。

  第二条    成立由启东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工业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下简称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学发展能力的评价与协议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启东市发改委。

  第三条    企业科学发展能力每两年评价一次,主要评价企业核心指标、现代化管理、市场开拓、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工业企业。

 

  第二章    评价程序和管理

  第五条    工业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自愿,镇(园区)帮助申报、相关部门审核、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复核、公示、公布等五个阶段进行,于每年31日起开始,至531日结束,相关评价数据以上年为准,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结果自评价之日起有效,享受相关政策。

  (一)申请。每年31-315日,相关企业对照市工业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自评表,并由所在镇乡、园区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于331日前将所有材料向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41-420日,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相关核准部门,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复核。421-510日,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审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确定评价结果。

  (四)公示。511-520日,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将复核确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评价信息进行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相关信息有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由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进行核实。

  (五)公布。公示结束后,由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统一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综合得分,实行“星级评价”,其中得分在100分以上的评价为“五星级”企业;得分为80-100分的评价为“四星级”企业;得分为60-80分的评价为“三星级”企业;得分为40-60分评价为“二星级”企业;得分低于40分的评价为“一星级”企业,上市企业、应税销售或入库税收规模排名前十名的企业自然进入“五星级”行列。

  (二)等级管理:对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两核定一次;对尚未取得星级的,或虽已取得星级但又达到上一级星级标准的,每年可向启东市科学能力评价办公室进行一次补充申报,由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统一审核认定。

  第七条    参评企业在参评年度内出现以上情形者,实行降星处理或取消星级评价:
  (一)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处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二)企业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被环保部门查处并勒令停产整顿的;

  (四)企业不讲信用被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的;

  (五)企业实施科技人才重大项目被列入负面清单的;

  (六)其他涉及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责任事项。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    企业根据科学发展能力评价结果,在以下方面享受不同的扶持和优惠。

  (一)加大对被评为三星级以上企业享受启东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涉企扶持政策力度,其中五星级享受120%的资金扶持,四星级企业享受110%的资金扶持,三星级企业享受105%的资金扶持。

  (二)各职能部门优先为四星级以上企业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

  (三)工业土地优先供应给四星级及以上工业企业,二星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用地指标。

  (四)四星级及以上企业列为向金融机构优先推荐对象,鼓励市内各金融机构优先给四重量级及以上工业企业发入贷款或增加授信额度,有担保需求的,优先协调提供担保服务。

  (五)四星级及以上工业企业产品优先列入启东市政府采购目录。

  (六)四星级及以上工业企业优先安排参加政府性推介和会展等活动。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九条    各镇乡、园区要将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加强宣传,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工业企业参加市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对星级企业有监督权。发现参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星级称号的,撤销其星级称号,收回其享有的政策优惠,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科学发展能力评价细则由启东市科学发展能力评价办公室另行制 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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