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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推动南通市创新创业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通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创业型城市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工作考核”五大工作体系,让全市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城乡就业更加充分、百姓生活更加富裕、城市发展更具活力。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2年左右时间,将南通市建成省级创业型城市;再通过1年左右时间,将南通市建成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在创建期内,创业教育培训率达到80%,市和县(市)创业培训人数分别不少于1.5万人和0.5万人;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分别达到80户和700户;万人拥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达到8.5亿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年增长率分别达到10%和5%;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年增长率达10%;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达到70%,市和县(市)分别促进2万人和1万人实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分别为10万人和5万人;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创业环境满意率达85%以上;创业效率和促进创业工作成效的指标全省领先。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三)拓展创业扶持对象

  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本市创业,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四)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门槛

  面向城乡劳动者创业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符合自主创业扶持对象,在工商登记时,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放宽冠名限制,允许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对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减免相关收费

  对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费。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创业扶持对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创业工作目标,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落实各项创业奖补政策,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投资建设,以鼓励引导和扶持创业工作。2年内,市区扶持创业专项引导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

  (八)加大创业奖补资金扶持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延长低保期限。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区保留其低保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

  3.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1)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对经营实体吸纳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如系公益性岗位的,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4.给予初始创业补贴。

  (1)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一次性给予初始创业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3000元;

  (2)对城乡无业残疾人员初次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残联一次性给予初始创业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5000元,与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失业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初次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后,向用户家庭派遣人数超过20名、且派遣人员1年内实际从事家政服务超过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初始创业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10000元。

  5.给予创业成功奖励。对创业扶持对象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创业成功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6.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

  (1)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的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200元。

  (2)创业扶持对象创办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企业,每引进一名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名就业,给予1000元,上不封顶。

  7.给予创业引资奖励。创业扶持对象成功引进市发改委认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施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引资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引进资金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给予租金补贴。

  (1)创业扶持对象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初次创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年内按不超过补贴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市区租金补贴标准为: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每户每月不超过400元;生产型按其所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确定租金补贴,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不超过300元;面积201-500平方米,每户每月不超过600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每户每月不超过900元。

  (2)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无单位就业经历,初次创业纳入孵化基地管理的,适当提高租金补贴。市区租金补贴标准为同档的1.5倍;在创业孵化基地外租用房屋初次创业,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1年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给予租金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每户5000元。

  9.给予孵化创业成功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培养成功一个创业实体,一次性给予孵化创业成功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1000元。

  (九)加大信贷支持

  1.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扩大到凡在本市创业的城乡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生村官在当地农村自主创业的。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1)个人申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2万元,对高新技术专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标准,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认定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每次贷款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小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城乡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及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3.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1)第一次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和微利企业的个人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非微利企业的经营实体个人、合伙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给予50%的贴息。

  (2)第二次贷款分别给予50%的贴息。

  (3)第三次贷款、逾期贷款不贴息。

  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都作为微利项目;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内、非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企业,则视为微利企业。

  创业扶持对象和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地范围内向各类银行和市金融办认定的小贷公司申请贷款用于所创办的实体,也可参照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相应的额度、期限、标准,据实给予贴息。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三、建立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能力

  (十)强化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创业扶持对象,依托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结合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重点培训城镇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准备创业的毕业学年(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大学生以及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鼓励在通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

  (十一)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创业扶持对象开展创业意识(GYB)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市区每人补贴150元;开展创业能力(SYB)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考核合格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市区每人补贴500元;上述人员12个月内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和进行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市区再给予每人补贴400元。非本地户籍人员参加上述培训的补贴在市区创业后核拨。

  (十二)加强创业实训

  开展创业模拟实训,提高创业扶持对象创业的基本技能,提高驾驭市场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对经过创业培训合格拟进行创业的人员免费进行实训;对提供创业模拟实训服务的基地或单位,按照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的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费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0元。

  开展创业实习。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南通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本市户籍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标准执行。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十三)完善创业服务网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并在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内建立创业服务指导站,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创业信息网络,免费为城乡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十四)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各级政府要依托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的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闲置土地、乡(镇)撤并场所、撤并的中小学校舍等,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孵化的场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财政落实安排资金,至少打造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十五)狠抓创业项目建设

  建立市、县两级创业项目库。市、县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通过各地创业就业网站等开辟“创业项目超市”,常年推介创业项目。各地要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评审批准入库的开发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入库开发补贴。市区每个入库项目补贴标准为1000元。对承担创业项目开发、展示、推介、发布等工作的各种社会组织,推介入库创业项目开发成功并提供跟踪服务,创业项目经创业者选择实施开发运作6个月,确认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据入库创业项目转化开发成功,给予项目推介跟踪成功补贴。市区每推介跟踪成功1个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000元。

  五、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十六)建立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建设创业型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研究政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数据汇总、考核督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七)明确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尽其责,协同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型城市建设的协调推进、创业政策制定和相关创业资金的核拨工作;发改、经信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布局,制订提供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和信息;工商、税务部门要提供证照办理、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服务;农业部门负责农业产业领域的创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引导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统计;国家统计局南通调查队负责创业环境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及时组织报道,努力营造积极的创业氛围;监察部门负责各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都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创业型城市的建设和全民创业的服务工作。

  六、健全考核激励体系,强化舆论引导

  (十八)建立创业型城市指标体系

  创业型城市的指标暂定为5个方面,即创业参与率、增长率、贡献率、满意率和附属指标。其中,创业参与率包括创业教育培训率、万人拥有个私经济户户数,万人拥有个私经济注册资本;增长率包括个私经济户数增长率、注册资本增长率;贡献率包括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满意率主要指创业环境满意率;附属指标包括创业活动成活率和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十九)加强目标考核

  市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成员单位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层层量化和分解全民创业目标任务,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通报全民创业工作情况,总结全民创业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建设中的各种问题。

  (二十)浓厚创业氛围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民创业大会,表彰奖励在全民创业、服务创业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宣传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宣传活动,宣传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典型,普及创业知识,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创业理念,培育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创业文化,营造“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的创业热潮。

  七、各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统筹安排相应创业引导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创业人员。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9〕24号)、《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9〕38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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