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滨海工业园鼓励企业加速推进绩效产出的激励政策
为了鼓励启东滨海工业园区内企业加速推进绩效产出,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理想的效益,经启东滨海工业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进区企业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采取以下奖惩办法:
一、税收
(一)以亩产出为目标,实行分段奖励
目标确定:1、按协议规定投产时间在三年以内的按亩均3万元为基数,第四年按亩均5万元为基数。2、企业占地50亩以内按实际数面积,超50亩部分按50%折算面积,即50亩内企业税收基数=5(或3)×亩数。50亩以上企业税收基数=5(或3)×〔50+(亩数-50)×50%〕。以第四年目标为基数,以后每年比上年递增25%作为当年基数。
奖励办法:企业按年度税收目标,超基数30%以内税收市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超基数30%—50%(含30%下同)市地方留成部分60%返还给企业;超基数50%—80%,70%返还给企业;超基数80—100%,80%返还给企业;超基数100%部分,90%返还给企业。
(二)按协议规定投产时间,提前投产(开票)的企业,其所产生国税的市地方留成部分70%返还给企业,地税50%返还给企业,规定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提前开票的不影响应享受 “两免三减半”的时间。
(三)引税企业国地税均返还市地方留成部分70%。规费市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四)上述税收均指除资源税外的其它税,即所指税收不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五)个别税收大户可个案协商。
二、土地、厂房
国土管理条例规定:凡已投资额不足规定投资额25%的,即为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给予处罚,有闲置地的企业需交纳闲置费,园区在认定、上报闲置地时,根据效益为先的原则,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无论投产企业,还是开票企业,其当年应税销售额20%可视为投资额进行折算,如实际投资加上折算额达到总投资额25%即不作为闲置地上报,如达不到的将上报国土部门处理。
(二)凡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时间,需延期开竣工,如当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亩的,园区开具证明同意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如达不到100万/亩产出要求的不予办理。
(三)未按本协议要求建设和投产的企业,原则上不同意其用土地抵押贷款。
(四)已建厂房如出租的,其租入企业的实绩计算入业主公司,税收等优惠政策由入驻企业享受。
(五)入驻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三、本办法只作为绩效产出的激励办法,企业与园区所签投资协议有关绩效产出条款仍按协议执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启东滨海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试行一年。
启东滨海工业园管委会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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