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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引进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引进和重点支持能够引领启东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尽快实现启东市新兴产业领域重大技术突破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根据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启发〔2011〕43号)和《关于实施启东市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启东市外引进到启东市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和自主创业人才团队。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先引进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电动工具等重点转型升级产业领域急需的启东市外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第四条   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人才团队来启东市创业,创办企业的注册实收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创新人才团队被启东市企业引进,引进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建有南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人才团队中有3名以上掌握核心技术的团队成员,成员中既有技术专家也有管理专家,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管理模式先进、能够引领启东市产业转型升级。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

  (三)企业引进的创新人才团队,须与用人企业已签订正式工作合同,企业明确成员的工资收入,团队成员每年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月。

  第五条   对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和创业投资。

  (一)经评审,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给予团队成员总额100-300万元项目资助。

  (二)经评审和双方协商,根据投资规模和项目进度,可由启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人才团队200-1000万元的投资,3-5年后可按“本金加同期国债利息”退出;如损失,按持股比例分担。

  (三)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团队给予“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六条   人才团队专项计划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相关企业、创业创新载体负责向启东市科技局申报,由启东市科技局负责常年受理。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团队专项计划申报书;

  2.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资质证明(证书)和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佐证其能力水平的材料复印件;

  3.创业团队提供所创(领)办企业营业执照、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及创业计划书。创新团队提供与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复印件,创新计划书及年薪、股权等待遇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引进人才团队成员如未与所在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必须提供所在单位行政或人事部门关于服务年限和每年服务时间证明;

  4.能够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及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二)专家评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由启东市科技局会同启东市委组织部、启东市人才办、启东市人社局、启东市财政局集中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初步名单,经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签订协议。根据公示结果,由启东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团队名单。启东市科技局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资助资金拨付。分三期拨付资助资金,按签订协议后拨付40%;中期考核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七条   引进人才团队成员可按《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关于实施产业人才发展1233行动计划的意见》(启发〔2013〕14号)享受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及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特定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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