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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启东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依据,评选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名。已获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不重复参加评奖。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一线职工。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获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荣誉及省技术能手称号;
  (二)近3年内获南通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及南通市技术能手称号;
  (三)职业技能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3年来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科研中做出杰出贡献;
  (四)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启东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申报评选事务。
  第七条  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乡镇和市直单位党组织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启东市人社局自荐。
  第八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候选人者或其亲属,均不得作为评委和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为:
  (一)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填写《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市人社局。
  (二)启东市人社局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步候选人报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启东市人才办”),根据评选条件确认有效候选人。
  (三)启东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技术评审、效益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正式候选人。
  (四)召开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表决,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启东市人才办对拟奖励人选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并负责受理来电、来信及来访。
  (六)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请启东市委、市政府奖励。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获奖者由启东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请启东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评选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启东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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