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发〔201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卓越功勋奖的评选,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作为主要依据,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卓越功勋奖每3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3名,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在本市工作、对启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第五条 评选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甘于奉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研领域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作出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突破,近3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主要技术完成人。
(二)在经济建设一线从事研发工作,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近3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重要发明专利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显著提升启东市产业核心竞争力,实施省级以上创新项目累计上缴税收6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三)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推广新工艺、创新企业管理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近3年创办、领办企业累计上缴税收1.5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近3年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经国际、国家专门权威机构评审,获得国际、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六条 卓越功勋奖评选工作在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启东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立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向启东市委、市政府推荐拟奖励人选。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根据当年度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范围确定,专家组由5~7名成员组成。
第八条 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各镇(乡)、园区、街道及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负责推荐上报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启东市人才办自荐。
第九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评选程序为:
(一)组织推荐或自荐的候选人填写《启东市卓越功勋奖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启东市人才办。
(二)启东市人才办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评选条件的确认为初步候选人。
(三)召开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会议,对初步候选人进行技术评审和效益评估,对照评审条件确定正式候选人。
(四)召开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在充分酝酿讨论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确定拟奖励人选。
(五)启东市人才办负责对拟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并将人选名单及有关成果和实绩在市级以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并负责受理来电、来信及来访。
(六)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上报启东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获奖者由启东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一次性奖金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报请启东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参与启东市卓越功勋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启东市卓越功勋奖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启东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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