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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启东市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创优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建设一支与沿海开发要求和产业结构特点相适应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和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以及启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启东市“312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以下简称“312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起,利用5年时间,选拔30名中青年专家、10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2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通过培养,到2015年,有不少于15名中青年专家成长为国家级人才,有不少于5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成长为省级人才,有不少于100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成长为南通市级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梯队。

  第二章 选拔

  第三条  选拔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原则。重点选拔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有突出贡献并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青年高层次人才。
  (二)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并重的原则。选拔有重大理论突破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特别要注重选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三)区域、行业、产业、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选拔的培养对象结构要与启东市区域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经济增长方式相一致。
  (四)统分结合的原则。省“333工程”和南通“226工程”培养对象直接入选市“312计划”。省和南通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一般从“312计划”中遴选产生。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市各类组织中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
  (一)中青年专家人选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研究中,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奖励的项目重要贡献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完成省(部)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对启东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成果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业内同行公认,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
  (二)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十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二部以上专著,或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南通市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领办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对启东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5.对启东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成果获得南通市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本行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6.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三)中青年科技带头人人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学术技术方面有培养和发展潜力,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领域,获得市(厅)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启东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2.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五篇以上论文,或获得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3.在启东市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较大贡献者;
  4.获得一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对启东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一定贡献,成果获得启东市级以上奖励,是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业务骨干;
  6.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优秀科技人才。
  第六条  选拔的基本程序:
  (一)“312计划”的实施采取先选拔认定,然后按照目标进行培养的方法。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自2011年开始,5年内分两次集中进行,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也可以自荐,推荐材料需经本单位或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术组织审核。
  (二)中青年专家人选的选拔工作由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启东市人才办”)会同启东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青年领军人才人选选拔工作由启东市人社局组织实施。中青年科技带头人人选选拔工作由启东市科技局、科协组织实施。相关人选经初步评审后,择优报送启东市人才办。
(三)成立“312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启东市人才办会同组织、人社、科技、科协等部门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中青年专家由启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颁发证书;中青年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由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名单、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养

  第七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启东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举办1~2期政治理论培训班,组织培养对象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进行国情、省情、市情考察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的科学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
  第八条  选送进修培养。选送培养对象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学习进修,提高他们的学术技术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为各类培养对象参加学术技术交流、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科技攻关等提供便利。启东市人才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启东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境)外进修、考察、培训、深造,以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  支持项目课题研发。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培养对象从事重大项目、课题研究,在实践中得到提升。对培养对象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重点工程项目和重要研究课题,启东市委组织部、启东市发改委、启东市科技局要优先立项资助,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时要向培养对象倾斜。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科研经费和仪器设备上要给予重点支持和保证,并根据需要优先为培养对象配备工作助手。
  第十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引导培养对象实施成果转化,培养对象研发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启东市科技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支持,优先帮助争取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资助。对成果转化前景较好并有一定转化基础的科研课题,将安排部分资金予以重点资助。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组织培养对象对本行业、本领域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事业发展。重点扶持培养对象的事业发展,重视培养对象的政治和社会需求,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任的原则,选拔优秀培养对象担任科研机构或重大课题组负责人,推荐进入有关高层次学术团体和各级评价、评审机构专家委员会及咨询委员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组织、人社、科技、科协等部门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领导要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相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科研创新和培训深造中的实际问题。关心培养对象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术、人际氛围。
  第十三条  加大培养资金投入。在实施“312计划”5年期间,市财政将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培养对象津贴,资助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和出版学术专著以及进修深造、休养考察等。一是专项资助。管理期内,经过项目评定,中青年专家可获得3~5万元的市专项资助,中青年领军人才可获得2~3万元的市专项资助,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实行择优资助1~2万元。二是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管理期内,中青年专家每人每年4000元;中青年领军人才每人每年2000元,中青年科技带头人每人每年1000元。三是发放电话、上网补助。管理期内,由所在单位对市“312计划”培养对象每月补贴100元的电话费和每月50元的上网补助费。已获得其他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程津贴补助的,不重复享受上述补贴,按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四条  加大宣传奖励力度。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实施“312计划”的意义,宣传培养工作做得较好的部门和单位,宣传培养对象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在管理期满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表彰奖励一批在培养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培养对象。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注意发现培养对象中好的典型,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适时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312计划”在启东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启东市人才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分层分类负责的原则,中青年专家由启东市人才办负责培养和管理;中青年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带头人由启东市人社局、科技局、科协负责培养和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服务,落实培养对象的各项培养支持措施,配合做好选拔、培育、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五年。在管理期内,培养对象要制定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所在单位签定双向目标责任书,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动态管理。纳入管理后的第三年,启东市人才办、启东市各有关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届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管理期满后,由启东市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届满考核,作出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下一周期的培养对象。
  (三)信息管理。启东市人才办建立高层次人才管理数据库,跟踪管理,跟踪服务。根据培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及时修改有关信息。通过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及时更新,实现人才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和高效服务。
  (四)定期报告。培养对象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工作主管部门(中青年专家向启东市人才办,中青年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带头人向启东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培养对象在市内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五)退出机制。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培养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启东市人才办审查同意后,报启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启东市委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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